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7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71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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