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242號債權人屏東縣枋寮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志成 債務人 章國財
潘胤亨
一、債務人章國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15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47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章國財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胤亨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