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韓林章 代理人 許惠君 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至目前每月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二、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 陳明 於100年2月間前置協商成立後,及於103年4月間前置調解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或調解方案有困難」之毀諾原因?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陳明聲請人之母親 韓黃綿 除受聲請人扶養外,有無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若有,請 陳明其 等有無分擔扶養之義務?及每月分擔之金額為多少。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沈佩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