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3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3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3136號債權人 陳偉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馬治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馬治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721號民事裁定之執行名義對債權人核發之執行命令影本。
三、經查債權人與債務人為本票共同發票人,請求金額應共同負擔,故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
四、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載有債權人被扣薪金額、日期、總額之明細表暨扣薪存摺影本。註:尚未扣薪之金額不得請求)。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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