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268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王國耀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王國耀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佰柒拾捌萬肆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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