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詹豐吉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4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8年11月24日將其收押,嗣於99年2月9日裁定自同年2月24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開羈押情形仍然存在,且被告犯罪嫌疑極為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審理時復否認犯罪,推諉卸責,揆諸實情,足認有逃亡之虞,為確保審判及將來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楊台清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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