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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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96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思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638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思遠坦承全部犯行,確已知錯,惟家中尚有年邁之父母,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在入監前得隨恃父母之側。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著有明文。惟查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於民國102年6月28日移審本院,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准予具保,未予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本件聲請應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曾子珍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