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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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6號原告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原告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信任 共同 劉秀真 律師訴訟代理人
胡青松 被告靈巖寺法定代理人 陳月嬌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被告 賴先德 訴訟代理人 王培欣 律師
黃吉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第一項至第三項中,關於「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之記載,應更正為「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