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95號原告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國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訴願決定字號:財政部民國110年7月30日台財法字第000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
000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培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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