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2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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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2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2808號聲請人 劉克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瑞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金額有誤)。請填載如附件寄回本院(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