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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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577號債權人 謝宜哲 債務人歐薇娜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敏正 債務人陳敏正
一、㈠債務人歐薇娜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貳佰陸拾萬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陳敏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
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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