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5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4,180元,及其中㈠新臺幣32,780元,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131,400元,自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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