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67號原告 林煥智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被告 張永育 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前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7月19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何佳蓉
法官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