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284號原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即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2樓房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非指房屋課稅現值)或房屋之鑑價報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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