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小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小上字第20號上訴人天眼日報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貞惠 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上訴人天眼日報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邱貞惠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業於上訴後變更為邱貞惠,有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爰依職權裁定命上訴人之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華奕超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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