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33號原告 趙千玉 被告 丁祥強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係家事非財產權之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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