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薪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1號原告 劉財誠 即協勝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陳 昱豪 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者,依該事件應適用之通常、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前項訴訟事件應徵收之裁判費如未繳足,或以所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扣抵仍有不足者,由審判長限期命原告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第1、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復經扣抵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院促卷1頁),本件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0元(3,090-5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