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15號債權人北大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怡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首席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首席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