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10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0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101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水忠
何宗達 被告 鍾兆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玖仟肆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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