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1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基簡字第109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德芳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10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德芳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仍不知戒除,惟所犯之施用
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暨衡及其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賴怡凡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1095號被告蕭德芳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號4樓居新北市○○區○○○路○○○號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德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2年9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由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4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5月22日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以玻璃球燒烤加熱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23日下午4時許,在基隆市○○路○○號前,因另涉強盜罪嫌,為警查獲,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係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蕭德芳於警詢時之自│被告親自採尿供警送驗之│││白。│事實,並坦承上揭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被告於104年5月23日下午│││份有限公司104年6月9日│4時30分為警所採集之尿│││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臺北│液檢體,經送驗結果呈安│││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檢│性反應,證明被告確有施│││編號:088197)、104年5│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月23日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份。││├──┼───────────┼───────────┤│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之施用毒品犯行。│││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檢察官林秋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徐佳蓉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