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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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1號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被告① 李韻儀
李松焜李鳳蘭李瑞珍李瑞霞李秋燕李松炎李松彬李杏枝李松田彭昶維彭貴添彭思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
9年9月30日上午10時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宣判前具狀表示業與部分被告簽署土地租賃契約,撤回本件全部訴訟等語,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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