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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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1號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被告① 李韻儀
② 李松焜 ③ 李鳳蘭 ④ 李瑞珍 ⑤ 李瑞霞 ⑥ 李秋燕 ⑦ 李松炎 ⑧ 李松彬 ⑨ 李杏枝 ⑩ 李松田 ⑪ 彭昶維 ⑫ 彭貴添 ⑬ 彭思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
9年9月30日上午10時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宣判前具狀表示業與部分被告簽署土地租賃契約,撤回本件全部訴訟等語,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