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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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6號原告 周添富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 律師被告 唐宜裕
唐宜睦
唐謹秀 唐玲容 唐瑞梅
何雪路 唐源志 唐郁雁 周添貴 周添榮 周裕華
周裕達
周珮筠
唐宜鏗 唐宜玫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
樓(臺北○○○○○○○○○)
唐宜媛
唐德舜 唐德五
唐吳雪
唐宜鉅 唐宜璧 蘇奕仁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臺北○○○○○○○○○)
蘇奕光 蘇佩琳 蘇佩玉
楊正雄
楊崇宏 楊崇志
楊崇廷 楊雅玲 楊雅喬 陳長華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
弄0號0樓
唐維燦 籍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0
號0樓
唐淑惠 唐仁龍 唐雲龍
唐仁鳳
唐淑珠
李慶祥
李呈祥
李愛鈴
李美玲
李光裕 李司平 蘇元璋
蘇逸臣
蘇永昌
蘇永忠 王佳玲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
0號0樓
蘇黎敏
林洪隆
林洪泰 盧智偉 盧智亮 呂林金月 林金婉 陳祖智 陳祖雄 陳祖義
陳祖銘
陳祖桐 陳秀瓊 陳婉米 陳婉妍
潘光輝 潘輝哲 潘妙子 潘明珠 蘇承祖
蘇沽訓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
弄0號0樓
蘇伯忠 蘇正孝 蘇慶禧
李廖碧玉 李晋峯 李建峯 李曼美
李秀美
李秀芬
李秀萍
李繼隆 李秀蓮
李秀玲 李怡德 周品淳 李怡蓉 李志宏
李志剛 李麗香
李豐姿 陳思恩 陳思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二編號14,就 周佩筠 應繼分為1/9600之記載,應更正為71/9600。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二編號37、38、39、40,就唐仁龍、唐雲龍、唐仁鳳、唐淑珠應繼分各1/32之記載,應更正為唐仁龍、唐仁鳳、唐淑珠各為1/40,唐雲龍為1/2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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