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823號聲請人 游毅龍
游毅麒 許卉 沄 許奕 淂上四人共同代理人 張育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許燈圳 不幸於民國107年3月3日死亡,聲請人游毅龍、游毅麒、 許卉沄 、 許奕淂 分為被繼承人之外甥、姪子,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權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許燈圳於107年3月3日死亡,聲請人游毅龍、游毅麒為被繼承人之外甥,聲請人許卉沄、許奕淂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姪女、姪子,此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本件聲明人係分為被繼承人之外甥子姪女、姪子,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人,是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既非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