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永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三)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