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51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侯信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肆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侯信忠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年7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3,200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侯信忠於104年1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年7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9元及費用3,678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851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日││├──┼─────┼─────┼──────┼─────┼────────┤│001│新臺幣│侯信忠│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97│││24,288元││7月21日││││││││││├──┼─────┼─────┼──────┼─────┼────────┤│002│新臺幣│侯信忠│自民國104年│至民國104│年息百分之15‧59│││65,926元││7月21日│年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月1日│││├──┼─────┼─────┼──────┼─────┼────────┤│004│新臺幣│侯信忠│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99│││154,038元││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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