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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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95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王湘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0,3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495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90252元王湘婷自民國113年5月7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14.8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550301元自民國113年5月7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14.88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39524元自民國113年5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