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0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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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00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倪文士 債務人方千米即 方榮正 之繼承人
方汶華 即方榮正之繼承人
方映庭 即方榮正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方榮正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956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方榮正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