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35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范海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范海佐於民國94年03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94年03月15日起至民國99年03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11日止累計1,122,649元正未給付,其中271,735元為本金;754,650元為利息;96,26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范海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11日止累計164,472元正未給付,其中44,199元為消費款;116,673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王凱飛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3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范海佐│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71735││2月12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范海佐│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44199││2月12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