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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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05號聲請人城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4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賴玉芬┌───────────────────────────────────────────────┐│本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805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范維中 │無│96年9月29日│未載│6,650,000元│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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