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2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1號(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丁○○
(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康春田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曾彥錚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丁○○、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丁○○、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三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三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孫于淦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