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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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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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高志綸王志浩鍾建輝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27,337元,應徵裁判費20,10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9,6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高志綸、王志浩、鍾建輝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邱淑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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