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0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0826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黃旗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旗生對第三人隆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對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行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健保投保情形。惟經查詢勞保投保情形後,債務人已從隆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苗栗縣頭份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許皓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