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37號原告 曾芝毓
趙偉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欣美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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