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吉上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2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正吉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8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47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6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