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4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485號

原告林○○(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林○○(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雅玲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蔡○○(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蔡○○(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與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80萬元,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反訴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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