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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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04號原告 李伊杰 被告 陳麗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尚有裁判費10,400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
8月14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答詢表5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炎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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