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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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債務人 熊瑞瑛 代理人 宋一心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貳佰伍拾壹元,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如附表二所示債權人,附表一所示之財產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下同)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裁定自民國105年3月3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頁)。另債務人有如附表二所示已申報之債權人,有本院106年4月17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32頁)。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保單及益華、瑞圓、中工、第一店股票等財產,其中保單預估解約金為新臺幣(下同)43萬7,673元,而益華等股票現值約3,578元,此有債務人提出之陳報狀、台灣人壽106年5月10日台壽字第1062630349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5頁至第26
1頁),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保有上開財產之利益,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一所示清算財團財產,應以債務人提出44萬1,251元(計算式:437,673+3,578=441,251)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堪屬適當。又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06年6月5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附表一:
┌──┬────────────┬───────────┐│編號│財產種類及內容│財產現值(新臺幣)│├──┼────────────┼───────────┤│1│台灣人壽保單預估解約金│437,673元│││(保單名稱:台灣人壽長鴻││││還本終身保險)││├──┼────────────┼───────────┤│2│益華股票235股(已下市)│2,350元│├──┼────────────┼───────────┤│3│瑞圓股票93股(已下市)│930元│├──┼────────────┼───────────┤│4│中工股票15股│93元│├──┼────────────┼───────────┤│5│第一店股票13股│205元│└──┴────────────┴───────────┘附表二:
┌──┬───────────────────────┐│編號│債權人│├──┼───────────────────────┤│1│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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