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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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民國97年12月22日│民國98年2月19日│民國98年6月9日│民國98年6月9日│││為警採尿回溯26小│為警採尿回溯96小││為警採尿回溯26小│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時內某時││時內某時│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36號、517號│字第36號、517號│字第1000號│字第5595號│字第559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76│98年度審訴字第76│98年度審訴字第94│99年度審訴字第12│99年度審訴字第12││實││5號│5號│0號│6號│6號││審├────┼────────┼────────┼────────┼────────┼────────┤││判決日期│98年6月5日│98年6月5日│98年6月19日│99年3月12日│99年3月12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76│98年度審訴字第76│98年度審訴字第94│99年度審訴字第12│99年度審訴字第12││決││5號│5號│0號│6號│6號││├────┼────────┼────────┼────────┼────────┼────────┤││確定日期│98年7月13日│98年7月13日│98年7月13日│99年4月5日│99年4月5日│├──┴────┼────────┴────────┴────────┴────────┴────────┤│備註│㈠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5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㈡如附表編號五、六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2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