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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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 王元媛 訴訟代理人 陳泓孝 被告 黃彥彰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俊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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