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雄簡字第5340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96年度雄
簡字第534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萬7,22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