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簡字第66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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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士賢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66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
國96年12月26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貳萬伍仟玖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96年8月1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應收帳款
入帳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吳永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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