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6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關於本件請求金額(除了四張支票金額外之借款,即103,720元)之計算方式及詳細內容,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是全適能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丙○○),並請釋明對甲○○、乙○○個人請求之依據。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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