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34號聲請人 林亮暉 關係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葳群公益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葳群公益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葳群公益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葳群公益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彰化縣政府於91年1月30日以府社福字第09100212370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冊第39頁第247號)。民國108年10月27日第6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原捐助章程第3、7、8、5、15、24條之變更,經彰化縣政府108年11月14日府社發展字第1080400816號函同意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葳群公益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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