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8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六一號
聲請人合立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六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玉羣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六一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永華機械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桃園分行│九十三年一月三日│貳拾萬柒仟叁佰柒│HC三二三九五一││司 曹子勤 │││拾壹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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