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82號上訴人十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少緯 被告 洪志遠 被上訴人 丁臆庭 (原名: 丁雅琪 )
丁稷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304元(計算式:565,713元+255,591元=821,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連士綱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