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858號債權人 李婉郁 代理人 唐肇澧
潘玉茹 上列債權人李婉郁因與債務人御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婉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兩造間之僱傭契約影本或勞保投保薪資資料等。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