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80號聲請人 黃美玲 上列聲請人黃美玲因與相對人 陳冠宇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美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687080)原本一件。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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