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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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琦恩 即 陳元華 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琦恩即陳元華自民國111年7月4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嗣司法事務官於更生程序中之111年3月22日函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該函於111年3月25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未提出更生方案,並請求轉清算程序等情,有上開函文、送達證書及民事陳報狀可佐,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卷、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卷全卷資料查明無訛。基上,聲請人至今仍未提出更生方案,揆上法文,本件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