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6號上訴人即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送達代收人 甘昊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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