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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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6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許鎮平 相對人 古淑慧龎法龍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龎法龍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龎法龍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龎法龍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違約金約定逾期六個月內加原利率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加原利率二成日拆計算,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被繼承人龎法龍於105年7月4日簽立個人購屋貸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並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詎未料被繼承人龎法龍於109年1月13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債務未依約繳納本息,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1,828,149元及利息、違約金,嗣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19號選任相對人為遺產管理人以資管理其遺產確定,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個人購屋貸款契約書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附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一件、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一件、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影本一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19號裁定及109年家聲抗字第12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一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一件、相對人戶籍謄本一份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0年4月2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26號│├──┬────────────────────────┬─┬─┬──────────┬─────┬────┤││土地坐落│使│使│面積│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編號├───┬────┬────┬────┬─────┤用│用├──┬──┬────┤範圍│暨所有權│││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區│類││││││││││││││別││││││├──┼───┼────┼────┼────┼─────┼─┼─┼──┼──┼────┼─────┼────┤│001│花蓮縣○○○鄉○○○段││0000-0000│鄉│乙│││89.03│全部│龎法龍(││││││││村│種│││││全部)││││││││區│建││││││││││││││築││││││││││││││用││││││││││││││地││││││└──┴───┴────┴────┴────┴─────┴─┴─┴──┴──┴────┴─────┴────┘┌──────────────────────────────────────────────────────────┐│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26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抵押權│所有權││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平方公│合計│主要建│││設定範│人暨所││││││房屋層數│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圍│有權範│││││││││及用途││││圍│├──┼───┼──────┼─────┼────┼────────┼───┼───┼───┼────┼───┼───┤│001│00023│花蓮縣○○鄉○○○段│住家用、│一層34.31│152.24│陽台│19.90│平方公尺│全部│龎法龍│││-000│仁愛街9號│0000-0000│鋼筋混凝│二層48.81││平台│7.0│平方公尺││(全部)│││││地號│土造、3│三層48.81││││││││││││層│屋頂突出物4.76│││││││││││││門廊15.55│││││││└──┴───┴──────┴─────┴────┴────────┴───┴───┴───┴────┴───┴───┘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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